外资股权投资情况(二)

  中国 A 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 A 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除了以前的 QFII 外,国务院六部委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因此, 海外金融类投资机构 ( 包括海外投资银行的直接投资部以及各种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 ) 对中国企业 ( 包括国企和民营企业 ) 进行股权投资的形式就在私募方式 ( 英文称为: Private Equity Placement) 以外,增加了直接对 A 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这一模式,其基本要求和情况如下:

  1. 外资对 A 股公司的投资额通常要求不低于 5000 万美元 ( 或 4 亿元人民币以上 ) 。
  2. 外资对 A 股公司的投资方式将会遵从上述国务院六部委发布的 “ 管理办法 ” 中规定的细则执行,一般情况下分别有 “ 协议转让 ”或“ 定向增发 ”两种形式,而外资通常多数会倾向于采用“ 定向增发 ”,即增资扩股行为。
  3. 这种类型的海外金融投资机构并不片面要求对所投资的中国 A 股公司进行控股,尤其是国务院六部委在 2006 年 8 月 8 日 公布了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后,外资也相应地调整了其对中国企业的投资策略,相对于控股权,其实外资更加看重的是 对中国 A 股公司 投资行为的回报效益,因此,外资一定要求对潜在的目标 A 股公司 之基本面进行详尽的评估、分析以及相应的尽职调查,内容将包括 A 股公司 经营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的素质,以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相对于私募投资,由于 A 股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对比较透明和公开,从而使相应的评估和分析工作也比较易于开展 。
  4. 对 A 股公司 所处行业,海外金融投资机构基本上没有严格的要求,通常对机械制造、汽车零配件生产(轮胎及相关产品)、水泥、食品、饮料、日用/日化、家电、包装材料、电气设备制造、商业零售服务领域、城市商业银行等行业的 A 股上市公司,外资都有兴趣关注 。另外,外资对某一行业的投资兴趣会因时间以及海外资本市场的变动而随时作出调整。
  5. 从上述外资要求的最低投资额数字可以看出,符合要求的 A 股公司 的规模一定不能太小,而且要有相当的经营业绩作基础。例如:假定某 A 股公司 目前总共公开发行 6 亿股,计划向外资定向发行 1 亿股新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定向发行新股消息公布前该 A 股公司的 30 天平均交易价为 5.35 元,则外资对该 A 股公司的投资额为 5.35 亿元人民币(约 6687.5 万美元),外资占该 A 股公司扩大股本后的 14.29% 。对一些在行业内占据特殊地位的特殊 A 股公司 ,其特殊时段的合理亏损和负债,外资也会相应地作出特殊的看待。 A 股公司的EBITDA (利息、税项、折旧、摊销前利润)是外资进行投资前财务评估时常用的重要数据。
  6. 以目前的情况看,包括高盛、美国 KKR ( Kohlberg Kravis Roberts )基金、摩根士丹利、由三菱 UFJ 财团牵头的日本投资主体等外资将会有兴趣对符合上述基本要求、且有意愿和海外金融类投资机构合作的 A 股公司 进行接触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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