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投资情况(一)

  海外金融类投资机构 ( 包括海外投资银行的直接投资部以及各种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 ) 对中国大陆的各种企业 ( 包括国企和民营企业 ) 进行股权投资的形式之一就是以私募方式 ( 英文称为: Private Equity Placement) 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参股),其基本要求和情况如下:

  1. 外资对单项投资案的投资额通常要求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4亿元人民币以上)。
  2. 这种类型的海外金融投资机构并不片面要求对所投资的中国企业进行控股,尤其是国务院六部委在 2006 年 8 月 8 日 公布了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后,外资也相应地调整了其对中国企业的投资策略,相对于控股权,其实外资更加看重的是对中国企业投资行为的回报效益,因此,外资一定要求对潜在的目标企业之基
    本面进行详尽的评估、分析以及相应的尽职调查,内容将包括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的素质,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3. 对国内企业所处行业,海外金融投资机构基本上没有严格的要求,除了那些属于早期发展的公司、开发风险不明以及矿山资源类的企业,外资都会有兴趣接触,包括:机械制造、汽车零配件生产(轮胎及相关产品)、水泥、食品、饮料、日用/日化、家电、包装材料、电气设备制造、商业零售服务领域、城市商业银行等。另外,外资对某一行业的投资兴趣会因时间以及海外资本市场的变动而随时作出调整。
  4. 从上述外资要求的最低投资额数字可以看出,符合要求的国内企业的规模一定不能太小,而且要有相当的经营业绩作基础。例如:假定国内某企业现有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6 亿元,外资投入 5000 万美元 ( 约为 4 亿元人民币 ) ,相当于外资按公司目前净值的 25% 投入,并占公司扩大后净值的 20% 。对一些在行业内占据特殊地位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时段的合理亏损和负债,外资也会相应地作出特殊的看待。企业的EBITDA (利息、税项、折旧、摊销前利润)是外资投资前进行财务评估时常用的重要数据。
  5. 以目前的情况看,包括高盛、美国 KKR ( Kohlberg Kravis Roberts )基金、摩根士丹利、由三菱 UFJ 财团牵头的日本投资主体等投资机构将会有兴趣对符合上述基本要求、且有意愿和海外金融类投资机构合作的国内企业进行接触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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