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债权融资情况(一)

  海外的一些商业银行机构愿意为中国境内的一些公司提供中期(通常为三年)贷款,其基本要求和情况如下:

  1. 贷款额度不低于 500 万美元 ( 或 4 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 。
  2. 通常要求贷款企业是中外合资性质,在 “ 投注差 ”基础上,按照国内外汇管理部门的专项外汇登记管理接受外资银行/机构的外汇贷款。如果贷款企业是国内企业,外资银行将考虑以其国内分行的途径为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手续上将会比中外合资企业直接从外资银行的境外机构提供外汇贷款稍微复杂一些。
  3. 无论从外资银行获得外汇贷款还是人民币贷款,要求贷款企业必须要有合法规范的自有抵押品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品通常指的是土地和上盖物业。另外,贷款企业必须提供近几年来的经营财务报告供外资银行作评估,以分析企业的现金流是否具备三年期贷款的还本付息能力。请考虑以下情况:国内很多企业目前可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已经全部抵押给了国内的银行,但生产经营上还缺乏资金,此时,可找外资银行提供帮助,按旧债转新贷的方式把旧债和抵押品全部转至外资银行之下,从而获得比旧债数目更多、期限更长的新贷。
  4. 外资银行提供的贷款利息通常是按照国际惯例在银行同业拆息的基础上,加上商业银行的手续费、风险系数、以及融资费用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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