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证人资格
一、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者:
(除其它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下列顺序觅台湾地区人民一人为保证人:
(一)探亲、探病、团聚、奔丧案件:
1.配偶或直系血亲。
2.有能力保证之三亲等内亲属。
3.有正当职业之公民,其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二)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参访案件:
1.邀请单位之负责人。
2.邀请单位业务主管或承办职员,其保证对象每次不得
超过二十人。
二、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者,应由依亲对象或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亲属为保证人;在台湾地区无依亲对象、二亲等内亲属,或保证人因故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且未能觅二亲等内亲属者,始得觅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及一定住居所,并有正当职业之公民一人为保证人,且其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三人。
贰、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及其保证内容:
一、保证被保证人确系本人及与被保证人之关系属实,无虚伪不实情事。
二、负责被保证人入境后之生活。
三、被保证人如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应协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境,并负担因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参、其它事项:
一、保证书应送保证人户籍地警察机关(构)办理对保手续;保证人系服务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者,其保证书应盖服务机关(构)、学校之印信,免办理对保手续。
二、被保证人在办妥户籍登记前,保证人因故无法负保证责任时,被保证人应于一个月内更换保证,逾期不换保者,入出境管理局得废止其许可。
三、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或为不实保证者,主管机关得视情节轻重,一年至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担任保证人、被探亲、探病之人或为团聚之对象。
四、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参访案件保证人,为邀请单位之负责人时,其保证对象无人数限制;邀请单位业务主管或承办职员,其保证对象每次不得超过二十人。(保证书一张,并附团体名册)
|